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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种|NFT产品是有生命的

2022年06月06日 09:21  

2022年6月6日,芒种。

芒种,是“有芒之谷类作物可种”的意思。这个时节气温显著升高、雨量充沛、空气湿度大,适宜晚稻等谷类作物种植。

我国古人还将芒种节气十五天分为三候:一候螳螂生,二候鵙始鸣,三候反舌无声。在芒种节气时,螳螂卵因气温变化而破壳生出小螳螂;喜阴的伯劳鸟开始在枝头出现,并且感阴而鸣。而反舌鸟,却因感应到了气候的变化,慢慢停止了鸣叫。

“芒”与“种”,体验时节的脉搏,彰显生命的张力,感受努力的意义。



数字时代已经扑面而来。面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带来的数字经济发展,构建可信、开放、智能的元宇宙已经越来越成为共识。

元宇宙,是数字物品的充分流通与利用,是数字主体的充分生产与协作,数字物品和数字主体都以数字内容的生产、传播与使用为核心,而数字内容需要以NFT产品为载体。


我们讲到NFT产品尤其是数字藏品时,总会有问题三部曲,一是用户拥有一个数字藏品到底意味着什么?二是为什么要去买一个数字藏品?三是如何交易/何时开放二级市场?

最近在好几次访谈、沙龙、圆桌中,都不同形式地被问到这些问题。一般而言,对于问题一,从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开始谈到其具有数字物品属性;对于问题二,则从数字藏品具有使用价值、投资价值等一系列价值来论述;而对于问题三则谨慎地从监管角度比如NFT产品应去金融化,而目前的NFT数字藏品则很容易诱发非法金融活动等说明。

这些回答的逻辑是明确的,但相对而言给人以距离感,而且比较抽象,所谓离真理近离人心远。提问者心里还是有万千个疑问,这到底为什么?


NFT产品是数字经济中的原生要素,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存在。

NFT产品是有生命的,它与人一样同样需要空气、阳光和水。可以说,可信是NFT产品的空气,开放是NFT产品的阳光,智能是NFT产品的水。

因此我们可能需要换个角度。如果我们无视对NFT产品“人文关怀”,我们无法真正解决NFT产品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们也许永远只能重复虚幻的故事而望梅止渴。


可信是NFT产品生命所需要的空气。人离开了空气可能一刻也不能存活,如果空气稀薄或供氧不足,人可能会出现功能失调,无法正常地进行生活和工作。对NFT产品而言,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使用权是否可信和享有高度共识,链上数据是否真实可信,直接关系到NFT产品的生死存亡。如果某个NFT产品上的数据虚假,其发行交易被人为操纵,前一秒还朝气蓬勃可能转瞬间就被送进ICU。

在业务权益上,通过产品应用全要素可信,实现NFT产品的品质保障。在数据处理、协议功能、内容权益中,形成数据协议内容权益充分利用与顺畅流通。

开放是NFT产品生命所需要的阳光。阳光对人体的免疫系统和大脑有益。人体如果缺乏阳光的照射,就会导致精神压抑和缺乏生机。开放让NFT产品具有公共化(包括技术协议代码开源、特定元数据权益开放许可),让NFT产品生态开放化(交流易流通、二次创造、生态发展开放)和治理社区化(协议治理、应用治理、权益治理)。开放让NFT产品真正打开应用场景。

在业务场景上,通过产品生态全方位开放,实现NFT产品的应用场景。在内在与外部业务生态中,激发要素、应用、内容、治理活力。

智能是NFT产品生命所需要的水。对人体而言,水可以滋润身体的各个器官,运输、代谢、吸收营养物质吸收,调节人体内的循环,维持人体的正常机能。NFT产品而言,智能化是实现功能的关键,其核心是处理智能,包括信息收集、发布、传输和处理智能化,体现在元宇宙活动中包括身份智能化、交易智能化、社交智能化。

在业务运作上,通过产品运作全过程智能,实现NFT产品的功能承载。在业务产品模式和运作过程中,形成产品模式和运行方式智能化。


我们发行、购买、交易NFT产品,能够给他生命所需要的空气、阳光和水吗?当NFT产品有了生命,那么我们为什么买、为什么发、为什么而交易,都将迎刃而解。当NFT产品有了生命,我们的努力就有了意义。

我们目前的NFT平台只是NFT产品交易平台而并非应用平台,目前参与者是投机者而不是使用者。用户买了以后并不是把NFT产品放在应用场景中而是放在钱包里晾着,相当于你到市场买了一张椅子不是搬回家用他坐着吃饭做作业看电视,而是放在一个单独的地方束之高阁。


我们要让NFT产品放到元宇宙形态具体应用场景中去,比如NFT数字艺术品应该把它放到元宇宙形态的图书馆或艺术展厅中去与大家分享,或者是放到元宇宙房间墙壁上让他为我们的元宇宙生活增添光彩,或者成为我们元宇宙的书签;而不只是把他供起来。


夏长冬藏是宇宙的法则,生生不息是生命的韧性,和合共生是天地人的和谐与传承。芒种时节,让我们以更敬畏的心态去面对过去与未来、现实与虚拟、希望与收获。


作者: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